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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献血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2023-07-28 10:02:19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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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献血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将每年10月设为“无偿献血宣传月”

  7月27日,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献血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每年的10月设为“无偿献血宣传月”,集中开展宣传活动。

  “《条例》共设置了8章50条,主要围绕总则、宣传与动员、献血采血与供血、临床用血、激励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说,献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实现健康河北战略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河北省献血条例》的制定对于保障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规范采血、供血、用血工作秩序,推动献血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固定采血点不得随意拆除、迁移

  《条例》明确规定,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应当对采集的血液开展艾滋病、乙肝等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采血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经岗位培训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设置固定采血点,不得随意拆除、迁移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遵守采血操作规程和国家有关应急用血的规定;并在十日内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血站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有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等六项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传播疾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无偿献血证书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无偿献血者给予优待

  为引领社会良好风尚,《条例》明确对无偿献血者给予优待,规定在保证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在本省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优先用血权利。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省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临床用血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免交或者减交相关费用。

  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金奖、银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缴普通门诊诊察费自费部分。

  每年10月为“无偿献血宣传月”

  《条例》规定,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延长至六十周岁。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率先献血。

  《条例》将每年10月设立为“无偿献血宣传月”,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同时,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单位及社会互助献血。(记者 崔虹 通讯员 郑晨曦 梅晓)

[作者: 崔虹  责任编辑: 高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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