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办法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
养老服务费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为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近日,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收取、使用等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随着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一些养老机构采取预收费模式运营。然而在预收大额费用后,出现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等情况,亟须规范管理。
办法明确,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这些费用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同时,办法鼓励养老机构采取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
在预付费收取方面,办法规定,养老服务费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在预付费用途方面,办法以“会员费”为例,规定该项费用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等。
同时,办法明确了“安全底线”,严禁养老机构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严禁养老机构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
办法指出,我省民政部门将依法规范、监督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对日常检查和个案检查中发现的突出或者普遍性问题,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记者高珊)
[作者: 高珊 责任编辑:
王晓娟 ]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