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举报工作是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获取案件线索的重要渠道。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廊坊市食品安全举报中心欢迎社会各界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属实的,按照《廊坊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网上举报的内容不会在计算机中残留拷贝,除专门人员负责接收外,其他人员无法查阅您的邮件内容,请放心使用。
一、举报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的举报可通过电话、信函或来访举报,也可以通过网上举报。
二、受理范围:
廊坊市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线索。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无证无照,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仿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举报要求:
举报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举报线索办理时限:
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核实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五、注意事项:
(一)提倡实名举报,如匿名举报请提供不少于6位字母或数字作为举报人代码,以便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后兑现奖励时领取身份确认。
(二)请尽可能据实、详尽告知被举报人(单位)的姓名(名称)、违法事实以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证据、涉案人员等信息。
(三)廊坊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中心主要受理食品安全具体违法线索的举报,食品安全投诉、咨询请拨打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投诉电话:工商,12315;质监,12365;食药监,12331;商务,12312;农业,1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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