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将分类处置
5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对全省城乡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和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市县政府属地责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全面摸底排查。对县城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含市区、县城和各类独立功能区),以及前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未覆盖的城乡接合部、可能遗漏的乡镇政府驻地等区域的自建房,开展全覆盖、拉网式、地毯式大排查,做到不落一户、不漏一房。经评估,对初判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开展百日攻坚。聚焦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突出重点区域,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同时对城镇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开展“回头看”,进一步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一旦发现漏排漏判的危房或存在经营安全风险的自建房,立即启动应急管控措施,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实施分类整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开展分类处置。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开展安全鉴定,确定房屋是否为危房,并明确其危险等级和危险部位、存在的事故隐患等,纳入台账管理。对初判为危房的自建房,持续严格落实应急管控措施,明确专人每日巡查,严防人员倒流。以专业鉴定结果为依据,一楼一策、科学制定整治方案,推进分类处置。
整治违法行为。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依纪依规追责问责。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
健全长效机制。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推进加快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记者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