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出台就业困难残疾人救助帮扶实施办法
实施乡村振兴农村残疾人就业支持计划
日前,《沧州市就业困难残疾人救助帮扶实施办法》出台,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帮扶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创业。沧州市提出,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确保就业困难残疾人应救尽救,应保尽保。
实施乡村振兴农村残疾人就业支持计划。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各项政策,依托农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经营管理规范、安置或带动10名及以上残疾人的就业帮扶车间和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和基地,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资金支持。非省直管县(市、区)资金由市本级一次性全额资助,省直管县(市)资金由市本级和县级一次性各资助50%。
实施残疾大学生一人一策支持计划。建立残疾大学生“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组织面向高校残疾毕业生的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动态监测高校残疾大学生就业情况,毕业两年内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符合要求的离校未就业的残疾毕业生,优先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推荐到有需求的相关单位。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符合条件者合伙创业或共同创业可申请人均额度不超20万元、总额不超1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实施公益性岗位保障安置支持计划。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在审批设置公益性岗位时,每年为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预留充足的就业空间。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纳入防返贫监测范围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
实施辅助性就业机构安置支持计划。依托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开展辅助性就业。对已享受过省级奖励资金、存在形式为独立法人单位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至1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享受扶持年度起运行3年后符合条件的,再次给予10万元至1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鼓励从事手工制作、机加工、种养殖等行业的企业(公司)分离生产工序,入驻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开设工疗、农疗车间(场地),对入驻后稳定运行一年、安置10名及以上残疾人的企业(公司),提供3万元至5万元的房租补贴、设备购置补贴等资金支持,由所属地方财政资助。
实施优秀运动员安置支持计划。对处于就业年龄段内的未就业残疾人优秀运动员,市、县两级残联、人社等部门负责将其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优先向超比例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推荐。对在残奥会、冬残奥会获得一枚及以上金牌、全国残运会获得3枚及以上金牌的,报经市政府和市政府残工委审定,由市属国有企业安置适当的就业岗位。对在残奥会、冬残奥会等国际重大赛事获得一枚及以上奖牌的、全国残运会获得3枚及以上奖牌的,由原输送县(市、区)负责推荐安置。
实施不稳定就业残疾人家庭过渡期保障政策。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最低生活保障。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已就业残疾人,可按规定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渐退期。
实施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由市财政对非省直管县(市、区)给予每人5000元的资金扶持。其中,创业当年给予创业者一次性补贴2000元,待创业项目稳定运行两年及以上,再给予其3000元的奖励补贴,省直管县(市)按此标准由县级财政予以资助。
实施招录(聘)残疾人用人单位补贴制度。落实《河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和《沧州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要求,实施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对正式招录(聘)沧州市户籍残疾人在岗工作,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非省直管县(市、区)由市财政予以补贴,省直管县(市)按此标准由县级财政予以补贴。(记者戴绍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