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承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承德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提供交通、餐饮、住宿、免费导游、优惠门票等服务为由,非法拦截车辆,纠缠、围堵、追逐旅游者,诱导消费;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违反该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对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记者尉迟国利)
[作者: 尉迟国利 责任编辑: 杨丹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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