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渤海海洋、湿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冀津检察机关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4月21日,渤海海洋、湿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跨区域协作联席会议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召开,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和沧州、唐山、秦皇岛三市检察机关签署协议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重点围绕十项内容开展跨区域司法协作,为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发现应由其他地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接收线索的检察机关及时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移送,对于多地均有管辖权的跨区域案件线索,相关检察机关协商解决管辖问题。
建立协助调查机制。办案中需要跨区域开展调查取证的,商请当地检察机关协助调查,需要委托异地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委托检察机关应当出具委托书并附调查取证清单,受委托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并将情况回复委托的检察机关。
建立案件会商机制。对于重大跨区域渤海海洋、湿地生态环境和资源案件,相关地检察机关及时通报办案情况,必要时对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跟踪监督等问题进行会商。
建立联合办案机制。针对非法捕捞、船舶违法排污、海水养殖污染以及非法围垦湿地、污染湿地环境、捕猎湿地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必要时成立联合办案组,共同派员参与案件办理。
建立联动修复机制。对涉及跨区域案件,办案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与环境和资源受损地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判决执行的跟踪监督,确保生态环境和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还将围绕信息共享、意见征求、联席会议、联合调研、办案督导等内容建立协作机制。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共同建立的冀津协作机制,将能更好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深化海洋、湿地生态环境领域司法办案,促进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为京津冀协同发展贡献检察力量。(通讯员张献 记者桑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