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分类分时分区管理
河北省印发首部相关法规性文件6月1日起施行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河北省首部关于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的法规性文件,将进一步提升旅游景区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能力。《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A级旅游景区,其他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旅游景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明确了对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分类、分时、分区管理。根据生态保护、林草资源总量、游客流量等,将旅游景区分为Ⅰ级火险景区、Ⅱ级火险景区和Ⅲ级火险景区。
每年9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草原防火期,要全面落实景区各项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高火险期,要坚持24小时防火值班,防火巡护队伍要全员上岗到位,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要全部集中食宿,做好应急值守、防火巡护、监测预警和火情处置;每年6月16日至9月14日,要结合本地火险态势、游客流量等情况,科学合理调整防火工作措施,保留必要的防火巡护力量。当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政府应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发布政府决定、命令,采取封山管理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做好游客提示提醒工作。
所有依托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的A级旅游景区,除按规定批准的人员外,禁止任何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每个旅游景区内部分为火灾高危区、火灾高风险区、火灾一般风险区,实行森林草原防火分区管理。每年防火期前由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检验,对防火设备设施管护更新不到位,达不到防火要求,存在较大火灾风险隐患的,要责令督促整改,暂时关闭景区直至整改完成。
《办法》要求,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要加强对游客防火管理,在景区入口醒目位置张贴森林草原防火码,对进入景区的游客严格开展防火检查,坚决杜绝火种进入景区。与旅行社签订防火承诺书,在参团合同中列明防火安全条款,导游全程负责。对违反规定的团队,对旅行社及带队导游进行处罚并列入失信名单,同时报当地文化和旅游部门。
各级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可视情况联合或单独开展景区防火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隐患要现场反馈景区整改。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不整改,景区存在较大火灾风险隐患的,有关部门要对属地政府和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进行约谈,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因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不落实、防火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或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旅游景区管理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因灾损失赔偿责任。同时,依法依规追究属地政府、旅游景区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记者 马冬)